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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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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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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至今,已近三年时间。检察机关是怎样适应改革要求,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近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深入了解首都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方面如何作为。

证据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概要描述】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至今,已近三年时间。检察机关是怎样适应改革要求,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近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深入了解首都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方面如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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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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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至今,已近三年时间。检察机关是怎样适应改革要求,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近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深入了解首都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方面如何作为。
  据了解,北京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将目光放到对证据收集、审查和过滤的强化上,努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2017年上半年,该市检察机关共审结一审公诉案件9476件11433人,提起公诉10268人;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复核27人,同比下降57.1%,经审查后,复议复核案件均未改变原决定;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


  源头发力:规范和引导取证
  记者在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了解到,该市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经过退补作出决定的案件长期占三成左右,这说明这些公诉案件不能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完善证据收集工作。
  “侦查取证是刑事诉讼的源头和基础。为了使侦查机关证据收集更加完善、证据基础更加扎实,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要求,通过公诉环节向侦查前端传导。”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副主任石磊表示。
  北京市检察院先后制定出台《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办理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办法》和《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工作办法》,明确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审查起诉期间和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收集调取的分工、方式及要求,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案件,北京市检察机关则选择“主动出击”,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提前介入公安侦查活动,规范和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庭审裁判的需要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除规范和引导取证以外,为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北京市检察机关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补充侦查。
  2017年3月,石景山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王晨在办理宁某盗窃案时,发现一起案件事实可能涉嫌入户盗窃,但卷宗中缺乏相关证据,且案件发生在辖区之外,协调公安机关补充调取可能存在不便。在此情况下,王晨带领办案组赶赴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后将该起事实以涉嫌入户盗窃提起公诉,并将调取的证据与侦查卷宗一并移送法院。经过庭审,检察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以及据此认定的入户情节均得到法庭认可,最终宁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石磊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对945件案件开展调查取证,通过对存在取证争议、瑕疵证据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审查: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快递行业近年来风生水起,但2017年上半年,北京多个地区虚假身份证件案件多发,主要为部分快递员因“工作需要”,购买使用伪造的摩托车驾驶证。由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对“情节严重”这一入罪标准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因而北京各区检察院在该类案件的审查认定标准以及是否提起公诉上存在较大分歧。为此,北京市检察院通过开展调研,征求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意见,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对“身份证件”的种类、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文件出台后,检察机关依据标准统一案件审查处理,对未达到“情节严重”入罪标准的案件,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各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件得到了妥善办理。
  除此之外,北京市检察院还分别就危险驾驶、克隆出租车等12类案件进行研究,并就证据审查标准形成规范案件审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积极解决基层一线司法办案中类案证据标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
  在海淀区检察院,记者采访了公诉部检察官邹振。据他介绍,在办理李某、印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时,检察官办案组通过查看案发现场、进行侦查实验、核实证人、对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细致复核,最终排除螺栓在作业中意外脱落的可能性,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达到了起诉标准。
  “这得益于在办案实践中形成的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亲历性审查模式。检察官不能局限于在卷证据,要通过调查核实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邹振认为。


  审前过滤:前移错案预防关口
  东城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范媛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其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发现,认定被害人损伤不低于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出自一份临时鉴定意见。如果据此认定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不符合案件审查认定的证据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应对被害人的伤情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范媛丽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但被害人拒不配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害人伤情不明,便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在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前接侦查、后接审判。这个环节就像一道‘闸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严格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孙华在接受采访时这样形容。
  孙华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对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条件的案件,拦截在审判程序之外。2017年上半年,该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法定不起诉91件137人,相对不起诉382件472人,存疑不起诉210件254人,共占审结案件的7.62%。
  今年年初,通州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卢松涛在办理高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取证民警为同一人,且笔录时间重合,故将上述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对被害人以及证人重新取证。
  除了发挥不起诉“闸门”作用外,北京市检察机关还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把证据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纠正完善瑕疵证据。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该市共对62件案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孙华告诉记者,对于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回避、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公诉部门不仅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还主动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针对符合庭前会议适用范围的案件,将主动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全市公诉人2017年上半年共参加庭前会议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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