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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风险 主动担当 更好地发挥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

  • 分类:管理知识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12-0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认清风险 主动担当 更好地发挥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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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大家对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也寄予了更大的期望。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着放大管理体系认证责任的误区,如不及时澄清,管理体系认证将难撑其重,势必制约和阻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管理体系认证的本质出发,进一步探明管理体系认证的风险,充分发挥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积极拓展管理体系认证应用领域,提高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和水平。这将有利于实现认证行业“十二五”规划目标,促进认证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一、探明管理体系认证责任和风险,正确处理现实与发展的矛盾
  准确把握管理体系认证的本质和作用,是界定认证所承担责任的前提。作为认证服务产品之一的管理体系认证,本质是一种合格评定活动。具体而言,管理体系认证是以客观公正为基础,以相关标准或规范为准则,通过审核证实组织具备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相关活动的能力。其输出的是一种证明,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价值在于需方采信。
  西方国家早期建立的认证机制,未能有效发挥认证促进贸易的功能,反而变相成为一种贸易技术壁垒,随着国际互认制度的建立,认证证书被需方广泛采信,发挥了市场准入、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成为促进国际贸易的通行证。随着认证行业的发展,管理体系认证的种类不断增多,管理体系认证的内涵不断充实,获证组织在取得认证证书、准入市场的同时,越来越希望通过引入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运作相应活动,通过认证发现改进机会,提高组织的经营管理绩效。
  作为认证活动主体的认证机构,既要保证认证的广泛采信,起到市场准入的作用;又要满足获证组织提高经营管理绩效的新要求。在这些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维护认证的权威性,提升认证的有效性,认证机构无疑担负着重要责任,也承担认证结果不被采信的责任风险。
  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管理体系认证的责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责任界定为:“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第五十七条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认证资格”。《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管理体系认证应承担的责任,其实质在于管理体系认证这种合格评定行为本身是否规范、客观、公正,符合认证要求和程序等,这些都在于确保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确保认证结果被采信的程度。与之相对应的,结果不被采信的风险我们应该也必须承担。
  目前,对于管理体系认证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最典型的是将获证组织自身的管理责任与认证机构的体系认证责任相混淆,当获证组织发生诸如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事故时,将认证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扩大化,过度追究认证机构的责任。这与我国当前社会对认证活动认识的成熟度不高、信息不对称有关。笔者认为,产生上述误区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没有认清组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管理体系认证责任的本质区别。管理体系认证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即时性、随机性和客体性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的是组织管理活动的保障能力,而组织实际发生相关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事故的因素很多,有道德问题、法律问题、管理问题、技术和操作问题等,出现这种情况时,作为合格评定行为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国家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这也是国际惯例,在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认证实践中,获证组织如发生重大事故,认证机构只需立即暂停其认证资格,由组织提出事故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认证机构验证后再确定是否予以恢复。认证机构对事故本身不承担相应责任,但我们也要对涉及到的相关认证活动进行再次把关和反思,不断改进我们的服务,如果认证活动确有违规行为,由认证主管部门追究认证机构的认证责任。
  第二,混淆了管理体系有效性和认证有效性的概念和内涵。实际上,管理体系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织自身管理成熟度水平的高低,认证有效性是指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定。认证有效性并不能直接反映出组织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好与差,但通过认证活动可以促进和提高组织的管理体系有效性。也就是说,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规范认证行为的同时,可以通过认证服务让组织更好地掌握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创新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从而更有力地减少相关质量、安全等事故的发生。因此,认证活动是促进管理体系有效性提升的有效手段,但并不能确保组织的管理不出现问题。
  第三,混淆了管理体系认证与产品认证所承担的责任。认证按其对象不同可分为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的对象是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所涉及的过程和活动,本质是能力满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产品认证的对象是特定条件下的生产品,本质是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可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同时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以表明该产品的质量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而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而不允许直接在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管理体系认证的目的是让需方对其管理过程能力予以采信,产品认证的目的是让消费者对最终产品的质量予以采信。两者目的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不能等同视之。
  总之,实施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能够监督获证组织按既定的规则运作,减少运作过程的随意性,减少组织经营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但无法保证或担保获证组织不产生经营管理风险。当前,暂时规避某些危险行业的认证活动,是在现阶段为避免对认证信誉带来不必要损害的举措。但我们须意识到这种高风险性是行业自身的特点,不是我们认证活动带来的,也不是认证活动本身的认证风险。认证的风险在于结果不被组织和社会采信。认证活动能促进企业经营风险降低,高危行业特点的组织愿意引入认证机制,对认证的采信风险而言反而低;认证作用不强,低风险行业特点的组织不认可,反而存在认证的高风险。在当前社会对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和责任认识不清的情况下,高危行业特点的组织发生事故容易归结到认证的责任上,从而对认证行业的信誉造成损害;但如果规避这样的行业,那么这些组织通过认证降低风险的愿望就不能得到满足,更为重要的,认证机制作为降低组织经营风险的保障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我们要把控行业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尺度,适时担当,积极引导,发挥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保障作用,帮助组织规范运作,减少责任事故发生的概率,减轻相应损失。
  二、谋求发展与创新,更好地发挥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
  厘清了认证责任,探明了认证风险,接下来就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我们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各种机制,服务科学发展,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切实发挥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加强认证的基础地位,提高认证的社会认知度。
  1.科学宣传,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认证环境
  与获证企业越来越多,认证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认证行业法规逐步健全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社会大众对认证的认知程度还远远不够,加之一些媒体的不准确、不科学的报道,更使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的责任和风险等存在较多误解。基于此,笔者认为认证行业的主管部门以及认证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社会大众对认证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形成对管理体系认证所起作用的正确预期;使业内人士也能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清晰、准确的认识,既不推卸责任,也不妄自菲薄,遵循行业规范,勇于承担自身所应担当的责任,胸有成竹、荣辱不惊、踏实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有所作为,适时介入,助推高风险行业管理水平提升
  管理体系认证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不断促进组织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促进经营绩效的改善。一些高风险行业更是如此,对人员、设备、生产、人身安全、职业健康、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有着更高的管理要求,以有效控制、降低、杜绝其风险的发生。在目前我们的人员、技术等能力尚存在不足以及社会对认证活动认识的成熟度不高的现阶段,认证机构对这些高风险行业的介入保持一定程度的审慎态度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风物长宜放眼量”,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这些行业其实更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提供高水平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服务,推动其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使其发生风险的概率不断降低。因此,笔者认为,有所作为,适时介入,助推高风险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是我们未来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我们应苦练内功,加强理论研究,以积极的心态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探索和尝试。认证行业主管部门可考虑选择有能力、有担当的优秀认证机构,有步骤、有策略地进行相关高风险行业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同样道理,对那些虽然没有市场要求但希望通过外部力量不断推动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的行业和组织,认证机构也应“敞开怀抱”、主动担当,积极帮助他们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这些行业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3.提升人员能力,改进审核方式,提高管理体系认证质量
  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是基本的职业操守,保证审核人日数满足要求并按照规定的人日数完成审核是底线,而不断提高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才是关键的发展之道、长久之计。笔者认为,要使管理体系认证事业长足发展,作为认证机构应在能力提升方面,特别是人员能力的提升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管理体系认证的质量和效果,这是认证行业的第一要务。认证机构应努力创造条件、营造氛围,鼓励审核员不断持续深入学习各类管理知识,并将所学到的知识充分合理应用到具体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实践中。同时,认证机构应完善激励机制和考评方式,吸引真正懂管理、有着良好职业素质的人才加入到审核员队伍,形成精英团队,确保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质量,赢得认证组织的认可。认证机构还应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方式和深度上谋求发展,充分策划,关注顾客的需求和期望,抓住重点和关键,紧密结合组织经营管理实际,给组织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促进组织管理体系有效性不断提升。
  4.标本兼治,完善监管机制,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认证行业的良性发展,行业主管部门应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建立完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防微杜渐。《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认证活动监督的主体,但具体如何监管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如何科学实施监管、如何使监管发挥切实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笔者认为,认证的监管机制发挥作用应在国家认监委的统领下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认证机构由于主观原因恶意而为之的行为,如在认证的过程中认证机构“拼命压价搞恶性竞争”、“缩短审核人日”、“不到现场审核即发证”等,各地方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点放在这些最容易损害行业信誉行为的监管上,加大监管频次,加大惩处力度直至取缔其认证资格。二是对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力方面的把关。这需要在国家认可委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引导下,将监管重心放在对机构运作能力和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等技术环节上来,确保认证机构的审核质量不断提升。对在认证活动中,能够遵章守纪、规范运作、保证审核质量和审核效果、促进行业信誉和组织管理体系有效性提升的认证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以表彰和政策扶持。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认证行业“十二五”规划蓝图已经绘制,只要我们全体从业人员勇于担当、锐意进取,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朝着正确的方向共同努力,我们的认证事业必将迎来一个充满光明和希望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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