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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部门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重点看消防过程认证审核的有效性

  • 分类:管理知识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4-18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从政府部门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重点看消防过程认证审核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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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建筑以其办公或居住人员多,财产集中,一旦发生火灾,逃生难度大,救援困难,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大,而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列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对象加以监管;负责高层建筑管理又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都把消防工作作为需要确认的过程或应急准备和响应的重要过程进行管理;认证机构则按照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对认证组织实施消防过程的确认或应急准备和响应审核。
  作为通过质量或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组织,在接受政府消防安全监管的同时,还要接受认证机构对消防过程确认以及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审核。多年来,接受监管和审核的过程,使我们感到,认证机构在进行第三方审核时,如能结合政府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进行消防过程确认或应急准备和响应审核,无疑会更好地促进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和要求,建立更加科学、全面、完善、有效的消防应急准备和响应保障体系,认证机构审核的有效性将进一步提升,认证组织对认证机构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将进一步增强。
  一、政府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是《消防法》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必须落实。
  2.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如此全面、严格,说明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应急保障中的重要以及国家对消防设备管理的重视。
  3.应急预案及演练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文件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同时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控制火灾,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关键环节,应急预案可行与否,
  事关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成败。
  4.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掌握灭火、救援、疏散、自救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
  防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文件规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3)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5.消防档案管理
  消防档案是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的基础文件和资料。
  《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定: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
  行严格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文件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8)火灾情况记录;(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二、地方政府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政府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文件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文件将监督检查的形式分为:(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4)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的内容,该文件明确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
  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消防过程认证审核现状及审核充分性和有效性
  1.消防过程认证审核现状
  1.1消防过程确认
  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物业管理组织,都把消防过程作为需要确认的过程,按照
  ISO9001:2008 7.5.2条款的要求进行控制。认证机构也都按需要确认的过程对认证组织实施消防过程审核。
  通常,认证机构对认证组织实施审核的依据有;(1)认证组织建立管理体系所采用的国际或国家标准;(2)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3)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4)其它可以作为审核依据的文件等。
  对于ISO9001:2008 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标准是这样描述的:当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后才显现时,组织应对任何这样的过程实施确认。确认应证实这些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组织应对这些过程作出安排,适用时包括:a)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b)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c)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的使用;d)记录的要求(见4.2.4);e)再确认。
  审核和接受审核的实践和经历发现,对于消防过程的确认审核,存在某些不确定,不清楚,甚至于不知该如何取证的现象。如:标准要求的“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对于消防过程来说,指的是什么,该如何审核,有审核人员不清楚或说不准确;对于被审核组织现场提供的“准则”是不是标准含义所指的“准则”,有审核人员不能给予清楚的判定;再如:对于“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大型写字楼消防设施设备系统庞杂,对不同的设施设备的认可应该由谁负责,认可哪些内容并达到什么结果才能满足要求;对人员资格的鉴定应该由谁做才能有效,是否有了岗位资格证书,就具备了所要求的资格,被审核组织模糊,审核人员也存在不清楚现象。
  1.2应急准备和响应
  认证机构审核人员在对认证组织进行ISO9001:2008 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c)特定
  的方法和程序的使用”审核时,一般会审核认证组织的消防预案;对于建立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审核人员则会按照ISO14001:2004和GB/T28001-2011标准4.4.7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要求,对认证组织进行消防应急预案审核。问题在于,认证组织的消防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是否符合要求。对此,审核人员判定标准各异。目前,不少认证物业管理组织的消防应急预案存在应急组织不明确、应急人员不确定、灭火救援疏散程序不清晰等问题,演练也仅停留在单项或局部演练的状态,如:组织本单位员工使用灭火器灭火、人员救援和逃生等,很少进行本组织人员、外部相关方、消防设施设备联动的综合演练,对于特殊天气和情况下的演练,如雨天、夜间、地下室断电且没有应急照明等情况则几乎没有。在这种现状下,如对应急准备和响应审核的结论仍为符合标准和法规要求,显然不妥。
  2.消防过程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对比政府部门对各组织消防工作监管的重点和内容,与认证机构审核人员对认证组织消防过程的确
  认和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审核内容会发现,审核人员的审核内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充分。作为一个通过认证的组织,非常清楚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认证机构对组织实施审核的依据之一同样也是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虽然两者所采用的方法和侧重点不同,但对同样的法律法规要求,审核人员现场审核时,没有将其作为审核依据用于审核过程,或者审一漏十,不能对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给予比较全面的评价,认证组织会感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内容不仅多于而且严于认证机构,这样的结果,无疑降低了认证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四、改进消防过程审核效果,更好的服务认证组织,降低认证机构风险
  高层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受到认证组织、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效果,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是消防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认证组织期望通过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体系,保证消防管理工作的质量。通过前面的对比分析,我们感到,认证审核人员如能更好的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用于对消防过程的确认和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审核,与政府部门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做有机结合,其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将改善,认证组织会感受到更好的认证服务,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会不断提升。与此同时,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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