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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密切关注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7-2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特别提示:密切关注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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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届时,新条例将代替1987年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新条例强调重在预防,责任明晰,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新条例强调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新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全面使用了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强化危险品管理。例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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